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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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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的行政诉讼被告。 2、《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点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这是有限的审查,这是有限的监督。一般来说,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明确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在许多情况下,行政诉讼不能像民事诉讼一样一劳永逸。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后可以重新做出。法院只审查和裁决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时不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最后,行政机关必须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2、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①撤销诉讼;②确认诉讼;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④变更诉讼;⑤赔偿诉讼。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提出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诉讼请求注定被驳回。例如,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种诉讼请求是无效的,因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判断是否有许可证。与此同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比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非法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是矛盾的,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违法,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合法。应该注意这些问题,可以有效避免技术原因而败诉。同时,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诉讼的目的是特定的,也许诉讼本身并不能直接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因此,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律师应与客户签订《诉讼目的确认书》,明确当事人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避免今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和纠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经行政复议维持的判决书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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