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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1、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因此,离婚后,父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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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离婚多年,前妻一直拒付抚养费,近期我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前妻当庭交给法官一张存折,在这种情况下我签了字.后法院过户认定为是张挂失的存折.我十分气愤.请教我除申请强制行外,还有何惩治前妻的办法答复:你前妻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存折,后经法院查明是一本已挂失的存折,但你具体没有说明该存折挂失的时间。若在你前妻向法院提供之前,该存折早已被她挂失,则她的行为构成向法提供假证;若你前妻向法院提供了存折以后,又向银行申请对该存折挂失,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则她的行为构成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调解。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你前妻的行为均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对此,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她采取强制措施。
现实操作中,很多人以经济困难等原因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但不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夫妻是自愿离婚,对孩子的抚养费已有协议的,如果现有一方拒绝抚养,抚养的一方可以依照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团体以及对方单位组织的力量,做通对方的思想教育工作。未成年的子女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来抚养费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拒绝履行,抚养的一方可以代为未成年子女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执行,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选择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这可以说是迫不得已的。毕竟已经与对方分开,而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这种情况下,虽然自己没办法亲自照顾孩子,伴随孩子的成长,但却不能因此免除这一方的抚养义务,所以就换一种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支付孩子抚养费。
1、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因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任何父母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反对的行为,法律的基本作用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那么给公民提供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就是其重要的特点或者说属性,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必然会无法给予未成年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无法给其称谓社会、国家、民族有用的人才提供一个与其他子女公平成长的机会,这不但对未成年子女不公平,也是整个国家的损失,因为儿童是民族的未来,有了他们,中华民族才会有更好的未来,为其提供最大限度的良好成长环境,必然是法律所严格要求做到的,因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都必将是法律所反对的行为。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给付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协议及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夫妻关系的告终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孩子达到18岁之前,不论父母双方的关系怎样,都应该尽到各自抚养孩子的责任。离婚二胎抚养费怎么办,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给付方式也有很多种,可以依据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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