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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奶奶承租的应当属于早以前所说的公租房,对于公租房的概念已经渐渐的远去,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极少的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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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还可以继续居住被抵押的房子 我国民法上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对于出租后又抵押的,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对于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还可以继续居住。
根据规定,出租的房屋可以进行出卖或者抵押,这种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若房东将房屋抵押出去,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同时可以继续收取租金。若房东因不能偿还债务等原因而将房屋变卖,承租人可以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住在房子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不再续约并要求客户搬走。不过,之前他必须提前通知客户,让客户有一个月左右时间寻找房子。
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房子卖出后还可以继续居住 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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