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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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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贷款按揭是十分的普遍了,不管是买房还是买车都希望进行按揭贷款。那么婚后贷款买的车在离婚后应该谁来还钱呢?小编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案情介绍】2010年7月15日,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江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不久,为了旅游方便,江某想购买一辆轿车,经过四处比较,江某看上了一款价值20万元的轿车。因江某夫妇存款只有9万元,经过与李某协商,江某决定选择首付加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江某与汽车经销商协商后,决定首付8万元,向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并与银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贷款,就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同年8月20日,银行向江某发放了购车贷款1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6个月,按月偿还,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3月,江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协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江某购买车辆剩余的款项由江某个人承担。后因江某工作变动频繁,无力按期还款,银行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江某与李某二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的该车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对此不解,向律师咨询。【以案说法】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加入“有车一族”固然方便了自己的工作生活,与此同此,我们不要忘记了自身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是相生相伴的,享受着贷款购车给自己带来的快感同时,也要铭记自己要承担的按时还款义务。本案中,借款及抵押合同虽然系江某个人签订,但借款发生在江某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江某与李某有义务共同偿还。
房地产抵押被强制执行的,原房主无需继续偿还贷款,房子与原房主无关,一般房地产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房贷债权。 对于抵押贷款,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依法优先受偿。对于不足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贷款单位或个人追偿。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余额应当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被查封; 被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财产价格优先受偿。
协议离婚手续费由夫妻一方或共同协商承担,但目前我国已取消婚姻登记费,因此协议离婚一般不收取手续费。关于协议离婚的费用,可以自己协商解决谁一个人承担,或者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共同承担,费用一半。协商离婚产生的费用由自己协商,没有明确的标准,我国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离婚时公证财产,需要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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