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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一下公安局户籍科,法律上没有规定改名字的次数。...
应该可以,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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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只要有关系,有钱!多几次无所谓,又有那个无聊想多几次啊
需要办理更名手续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下述文件到当地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名手续。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二、当事人改名导致社保、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下述文件到当地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名手续。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系,如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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