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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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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证过期; 2、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交通保险赔偿范围的有:(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在被保险汽车盗窃期间发生事故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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