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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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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上面的标准既不立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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