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投标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 3、具有本项目服务供应或实施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 4、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物业管理的类似项目业绩;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被授权等方法借助其他公司投标及转包,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如中标将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履行合同,其各方连带损失由中标人全权承担。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有关招标法32条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的情况有以下解释: 一、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投标。本条以法律的形式对上述两种情况分两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二、本条所讲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461人已浏览
7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