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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土地证) 3、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携带本人户口、 4、二代身份证...
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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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请参考: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 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在豫新公证处领取)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4.存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5.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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