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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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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担保人形式等待审查的,执行机关发现担保人失去担保条件时,必须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命令等待审查的人重新提交保证人,支付保证金,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通知执行机关。2、等待审查期限临近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审查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4、被保释候审人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保释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必须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决定机构。5、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被保释的审查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因不羁押人身,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侦查的期限,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自首、立功,法院判决可以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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