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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不得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范围只在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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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处理,一般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也有极少数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变卖或者直接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处理,一般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也有极少数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变卖或者直接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有两笔,一是申请执行费,另一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案件在立案时,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则要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这部分费用包括:法院异地执行案件时支出的差旅费;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和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查询、复印、邮寄、通讯等其他行为发生的费用。当然,这部分费用在法院执行完毕后,也要由被执行人承担。《规定》明令指出,因案件执行需要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法院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规定》通过依法适当地减免申请执行费,不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而且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宽恕。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如有以下情况均可以申请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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