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个人经验,地方小企业很多都不跟劳动者签署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过分限制职工权利,制定不合理的劳动纪律,对违纪的处分力度过大,或者...
想怎么办都可以: 1、保留多个公积金账号。用不到的话就不去动它好了。 2、保留一个常驻地的公积金账号。其他账号可以作提取公积金处理,当然要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款项,允许可以直接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且单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为: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金,证明材料为:奖励证明。(三)劳务收入,证明材料为: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金融业等,证明材料为:证券公司、期货、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明材料为: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企业向个人的借款,证明材料为:借款合同。(七)保险理赔费用,证明材料为:保险公司的证明。(八)退税收入,证明材料为: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其他合法款项,比如:分红、派息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可以的,建议您要求单位为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再要求单位给付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津贴或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具体的金额需要结合您本身的具体情况来计算,暂时无法给出估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对方违法转移财产损害您的合法权益,后期待判决生效,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您的个人账户。
法院执行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只能在本省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相反,如果这样规定,才是不合理的,因为法院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是一个省的法院,所以,执法行为在全国都是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1人已浏览
422人已浏览
1,632人已浏览
5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