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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一、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二、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一方死亡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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