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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明确规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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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非因工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就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的计算是从用工之日起,当然包括实习期。甚至还溯及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工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规定是溯及既往的,与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恰成对比。有趣的是,旧劳动法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反而对单位因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而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反而只是泛泛地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新劳动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再含糊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者只能选一。详见《劳动合法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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