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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属于从属关系,一般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随之失效。所谓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主合同无效的,该约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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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 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属于从属关系,一般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随之失效。所谓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主合同无效的,该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也随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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