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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1、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3、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或按指纹。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和证明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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