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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武义人吕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看中一辆宝马车,在4S店的介绍下到某国有银行义乌分行办理贷款。 因为4S店和银行有这方面业务的“委托”合作,4S店工作人员鲍某拿着一套银行贷款用的空白资料,让吕女士夫妻填写。 当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10多份合同都是空白的,里面没有写明贷款数额、借款用途、发款时间等信息,但吕女士夫妻却在上面签了名,还按了印。 之后,吕女士夫妻并没有向银行偿还一分钱贷款,去年下半年银行方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吕女士夫妻。 银行方面提供的一份记账凭证显示:2013年6月14日,银行发放27.7万元贷款后,吕女士夫妻在银行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但吕女士夫妻说,当时的记账凭证是一张白纸,上面的内容是银行事后才打印上去的,“借款数额、用途等信息,都是事后银行工作人员填上去的。” 因此,他们以“签的都是空白合同,也没有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还款。 银行方面承认在程序上确实有些不规范,但吕女士夫妻是清楚内容后才会在这么多合同上签字确认的。 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吕女士夫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法官认为,吕女士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一系列的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两人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因此,吕女士夫妻应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外,吕女士夫妻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法官认为,即使合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吕女士夫妻签的,但银行方面也已经追认了上述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两被告主张未向银行贷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办理贷款时确实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首先你得说下是什么性质的合约,合约内容是什么? 因为一般情况下妻子代签合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该合约是有效的
只要原合同合法有效,非合同当事方协商一致不可任意改签或变更合同内容,单方改签视为违约或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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