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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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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
能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然后,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字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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