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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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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即对于不超过15000元的,适用5%税率。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即对于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即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即对于超过60000元至少10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即对于超过10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一)查账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二)核定征收,是北京市普遍采用的,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不同行业确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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