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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
1.误工费需要相关证据证明有误工的事实,小孩的营养费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但法院认为根据小孩的伤情,的确需要加强营养的,法院为酌情支持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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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的必要费用,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质量,广泛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者营养费对应的营养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营养品。因此,医疗机构的意见应作为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和等级的参考。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伤害明显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的,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至伤情基本恢复之日止。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误工费误工费: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全部收入凭证,并由公司出具证明; 营养费:根据病情由法官酌情认定; 够不上伤残的,没有残疾赔偿金,但如果后续病变的,可以主张手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检查费用。 2、营养品的花费属于营养费,依法也可以要求赔偿。 3、要能够提供相关发票作为你要求赔偿的的证据,没有的话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4、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这期间无论是在医院或是在家,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5、护理费应当由医院开出需要护理的证明,方可要求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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