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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 2.即使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和临时工,一旦因工出现工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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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
以前的工伤保险已经终止,由现工作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随劳动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即停止缴费,工伤保险关系相应终止。劳动者重新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新的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为劳动者缴费,工伤保险关系重新建立。现劳动者与之前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先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要由现单位重新缴费建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成玲您好:有几个法律依据建议您看一下,看过之后,就您所咨询的问题基本上应该可以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限于篇幅的关系,仅列出相关依据的名称,上网很容易搜索到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可通过电邮方式与本律师联系):1、《劳动法》29条;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59条、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条;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5、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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