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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检察院或公安局,不通知家属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后,应当进行刑事拘留,不得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拘留通知书是一种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将当事人决定刑事拘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因涉嫌某项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家属。2、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应该及时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由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涉,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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