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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区别:主要就是发生原因不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区别:主要就是发生原因不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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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侵犯他人绝对权、支配权时因具有主观过错或者因法律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即负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收益人对受损一方即负有不当得利之债。二者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前者例如,甲擅自使用乙家的墙壁打广告,得利若干,甲侵犯了乙对墙的所有权,同时甲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后者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给付货款后,买卖合同因乙是未成年人而无效,那么乙得到的货款为不当得利。从上我们可见,不当得利之债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此时,学界有不同说法。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兜底条款,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侵犯他人绝对权、支配权时因具有主观过错或者因法律规定所需要承担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即负有侵权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收益人对受损一方即负有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学界有不同说法。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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