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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但在其有关条文中已体现得很清楚,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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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但在其有关条文中已体现得很清楚,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应遵循严格遵照这一原则。它表明了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该申请原则同样适用服务商标,即按照一份申请、一件商标、一类服务的要求办理服务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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