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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话题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首先,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一样,都是解决某种技术问题的一种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看该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否落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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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具体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时,为了便于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可以把实施行为和专利技术内容各自分成若干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 ①如果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侵权成立。此时,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在专利技术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 ②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技术特征,侵权成立。实施行为在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技术特征,但实施行为使用了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少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侵权不成立。 ④实施行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有的相同、有的有差异。若差异之处属于“等效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若差异之处并非“等效技术特征”,则侵权不成立。等效技术是指两种技术特征本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推断出某两项技术特征彼此替换以后所产生效果相同。如在特定技术主题中,“传送皮带”与“齿轮”、“螺钉”与“铆钉”可以看成等效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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