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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没有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没有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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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越来越多朋友关心简易程序变更合议庭裁定书是什么这个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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