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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劫罪,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1、适用于减刑的对象是受到判决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者2、在执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刑法修定案有关于抢劫罪减刑条件方面的规定,但是刑法有对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因抢劫而被定罪量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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