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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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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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