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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会再受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如下:用人...
自己工作不小心导致受伤,不能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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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并在列举的企业可以代扣的情形中没有员工借款这一事项。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对自己的工资拥有自主使用的权利。
没做工伤认定,单位有工伤保险的也没办法行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 如果单位没上保险的,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单位来出.怕单位会不按相应规定全额赔付.也就没办法申请仲裁.没做工伤认定,如果达到伤残标准了没办法申请做工伤伤残鉴定,赔偿起来自己心里也没个标准.更何况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来肯定很难申请得到。
工伤认定申请一定会受理吗,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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