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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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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3、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客观上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特征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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