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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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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可以终止的条件: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的;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但在上述几种合同终止情况下,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对于定作人为有用,则定作人或其继承人应就承揽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支付报酬。
《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在承揽合同中,在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是需要赔偿其损失的。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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