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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方有权要求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二,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 三,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
汽车全责任的情况下,大部分损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但如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不会赔偿的,应自行承担。 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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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否赔偿因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问题,即车辆贬值费应否支持,在实务中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该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列举的损失类型并不包括车辆因受损的贬值。据此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否定了对车辆贬值费的支持。尽管对法律条文有文义、体系、立法本意等多种解释方式,但就第十五条而言,从逻辑上看并不能得出对法律条文列举之外的损失类型不予支持的结论。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损失类型应当赔偿,但未列举的类型也未必不予赔偿。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误工费指的是车辆无法开车的实际营运损失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 第二,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进行控制,获取运行利益。 第三,被挂靠人就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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