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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它们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它们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形多为八、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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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是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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