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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不是必须无子女,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
收养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可以不受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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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定条件下可以。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经有子女的夫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或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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