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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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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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