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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
突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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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等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 因为疫情影响,很多合同因为封城等原因无法履行。那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吗?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因疫情等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司,被政府调用或者征用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可以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3.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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