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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
债权转让合同一般不缴纳印花税。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财产所有权转让往往涉及动产、房地产或企业持有的股权。对于债权转让,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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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文件;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同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的文件、企业股权转让的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同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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