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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协议注意事项: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律关系。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3、发包人与实际...
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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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挂靠人与劳务分包的收费标准,靠自我管理增收或者赚取包干差价;需要缴税,挂靠的劳务公司可以帮你开票给总包单位。
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法人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若因挂靠合同引起纠纷,一般应当注意判断挂靠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则进一步分析当事人是否能根据该挂靠经营合同维护自身权益。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的规定,因企业挂靠经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需注意的是有些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
不是的。被挂靠企业在投标后需要缴纳的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所以说,建筑工程的管理费并不是挂靠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解”)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所谓的挂靠管理费应当界定为非法所得,已经取得的部分,可以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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