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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
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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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时间管理如下:除无证、无证等违法情况或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二,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委托检验机构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收到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限一次。检查结果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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