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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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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你把“责任事故的认定书”原文发来看看,需要判断该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对象来确定送达的对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方在发包时需要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资质,明知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人没有资质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如果有证据证实丙方在施工中有过错,且该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丙方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之日开始计算,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诉讼时效已经远远超过了,你需要搜集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证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如果你与B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所有的工具之类的都是由B提供,材料才是由你们提供,此时如果有人受伤就应当由B承担(如果C的受伤,自己有责任的,C也应当分摊一定的费用),同时如果A在作业过程中对B和C有指挥等行为的,A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C向法院提起对A、B的诉讼。另外如果C构成了伤残等级的话,赔偿金额会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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