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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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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保候审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的具体情况,根据想法案例可知,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一)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也就是说,不得离开本人居住地周围的一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地级市、设区的市。(2)传达信息时立即到达事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拘留,司法机关通知了事件。等待审判的人收到传达后,必须立即到达事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待审判的人不得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威胁、恐吓、诱惑、收购证人不得作证或诚实作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应。也就是说,被保释的审判者不得利用自己没有被拘留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事成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瞒,销毁,伪造与事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要遵守以下这些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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