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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
1、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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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婴儿罪的认定可以依据遗弃罪构成要件去进行判别。
你说的比较简单,只说小孩还活着,这个不好准确判断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另外,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其前提是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的故意,则不构成遗弃罪。
如果可以找到孩子的父母,则劝导他们把孩子领回家。若父母不愿接回孩子,居委会应当出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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