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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拆迁,拆迁后的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为几种情况:1。房屋为公房,一方婚前享有承租权,婚后共同居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也享有共...
婚后拆迁安置房如果在婚前由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或安置计算了夫妻双方份额的,就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若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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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添加的平方情形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基于当地政策,对于拆迁房屋进行平方优待的情形,也即是超平方补偿或置换的,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基于原拆迁房屋的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收益,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投资经营行为所产生,也不能看作一种政府赠与行为(赠与是没有基础条件的,也就是不需要以房屋拆迁产权的条件,至于赠与的附加条件【附条件赠与】又是另一回事,比如我赠与你一套房屋,你呢要帮我培训养兰花的技术知识)。2、置换房屋面积大于拆迁平方,应付房屋差价款后所得的,这要分两种情形讨论:A、用个人财产去付差价款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B、用夫妻共同财产去付差价款的,则超出部分的平方(包括将来的增值)是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的价值形态变化。3、拆迁中考虑到夫妻一方的户口而增加的平方,那么这个情况,所增加的平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但如何确定份额,则要看当地政策如何进行户口分配平方的问题,有的如果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则更加复杂了,只能具体分析。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登记在你母亲和继父的名下,或者登记在继父的名下,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你的陈述,房屋的安置人是你和你母亲,房屋应为你和母亲共有,如果登记在你和母亲或其中一人名下,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你母亲婚前取得。 使用了继父的工龄对产权没有影响,因为工龄不具有实际经济价值,不能要求分割。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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