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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摔倒,没有离开单位,尚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去食堂就餐也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场所的合理外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
上班时间去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摔伤,算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到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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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摔倒,没有离开单位,尚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去食堂就餐也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场所的合理外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一般在注册地参保)人社局认定里面有参保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社局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其余的则由社保部门承担,至于社保部门需要赔偿多少需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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