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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文化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文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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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办理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办理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三)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 (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开办营业卡拉喔凯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条(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成立演出队的条件)成立营业性的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两套以上的表演节目。 第十一条 (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上岗合格证》; (三)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 (五)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禁止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人员容量标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2平方米/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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