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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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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网上立案信息的公开。推进诉讼收费制度的完善。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书时,应当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材料补齐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现实生活中,民告官难,难就难在立案。为了解决这一现象,2015年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民告官立案不能拖延,立案登记制必须保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真正解决民告官难问题。 经典案例: 有法院面对一些敏感特殊案件,“惹不起”而拖延或不立案。最典型的莫如征地拆迁、企业转制下岗等“民告官”案件,以及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集资诈骗案件。 而在每年年初,各地基层法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案排队现象,宛如春运一般。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因为法院有结案率的要求,因此年底的前一两个月都会停止立案,从而导致新一年度立案的数量开始井喷。
法院立案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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