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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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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原件和副本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的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提交起诉书原件,并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数量提供相应的复印件。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者社会法人登记证,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3、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公民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等。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6、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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