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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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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会对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集资数额等信息进行登记,以便于清退集资款。虽然非法集资的资金可以退回,但实践中许多非法集资犯罪人员可能已经将集资款挥霍了一部分,导致无法全额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资金,这部分的损失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保护非法集资参与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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