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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那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有价证券诈...
根据《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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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有共同点,如故意犯罪,侵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只侵害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不同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利用伪造、变造的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证券获得受害者的钱财;伪造和变造国家证券只是伪造和变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在确定这种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根据刑法涉及犯罪的理论选择重罪进行认定处理。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直接诈骗,只出售或者转让他人的,因为中国刑法没有规定出售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为犯罪,只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不仅直接利用其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还出售或者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行为人还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2)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3)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2、容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二、有价证劵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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