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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
一首先写明你们双方自愿离婚。 二就子女之抚养权、探望权及其抚养费用安排好。 三就财产分配好。 四处理好债权债务。 五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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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写明你们双方自愿离婚。 二就子女之抚养权、探望权及其抚养费用安排好。 三就财产分配好。 四处理好债权债务。 五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纠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违约责任安排好。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第二、三、四项,尤其是第二与第四项。 签订协议后,需要双方持该协议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办理手续,这是法定程序,不可缺少。否则就只是白忙了一场。 如希望以后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使其看起来更正规一些,也可委托律师代书。
一首先写明你们双方自愿离婚。 二就子女之抚养权、探望权及其抚养费用安排好。 三就财产分配好。 四处理好债权债务。 五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纠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违约责任安排好。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第二、三、四项,尤其是第二与第四项。 签订协议后,需要双方持该协议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办理手续,这是法定程序,不可缺少。否则就只是白忙了一场。 如希望以后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使其看起来更正规一些,也可委托律师代书。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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